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條:
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按照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沒有能力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應當委托具備相應技術條件的機構編制。
水土保持方案經批準后,生產建設項目的地點、規模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補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批機關批準。
2、根據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辦法(2012年9月21日修訂)第二十條:
開辦擾動地表、損壞地貌植被并進行土石方開挖、填筑、轉運、堆存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按照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